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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刑初189号
案件名称燕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燕翔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翔,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露燕,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潘晓君,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华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燕翔及其辩护人张露燕、潘晓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翔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03240元,数额较大,另有货值金额99258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及销售,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燕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燕翔对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燕翔未销售货值金额992580元,是犯罪未遂;

被告人燕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

据此,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燕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燕翔伙同其父亲燕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巴拉巴拉”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低价购入大量假冒“巴拉巴拉”品牌羽绒服,并通过在淘宝网注册的嘉兴欧嘉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03240元。

2019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乍浦镇建港二村1号车库、南湾一村5号以及中山××路××弄××号仓库查扣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巴拉巴拉”品牌童装羽绒服总计8款8992件,货值金额达992580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燕翔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燕翔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吕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淘宝网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翔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3240元,数额较大;

另有货值金额99258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案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被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

被告人燕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燕翔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燕翔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燕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巴拉巴拉”品牌童装羽绒服8992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办理);

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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