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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绥滨县鑫国脉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4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绥滨县鑫国脉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绥滨县鑫国脉通讯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4民初3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滨县鑫国脉通讯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松滨大街中段南侧。

经营者:王珍娜。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绥滨县鑫国脉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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