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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宏与赣州胡星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向家宏与赣州胡星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向家宏;赣州胡星鸿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494号 原告:向家宏,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胡星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胡星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家宏诉被告赣州胡星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家宏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家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家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向家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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