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3716号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0号办公单元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徐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浩之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瑞丽。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浩之瑞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霞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全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