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莹,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高新区长宜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7月9日注销),原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金东山市场397-398号。
经营者:王元田,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高新区长宜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元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2020年8月27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宜昌市高新区长宜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元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