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686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2015年1月20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2017年3月8日被减刑释放。
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辩护人兰继高,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日明,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开发区,现住址烟台市经济开发区。
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
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红,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曾用名韦邦成,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新疆云端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2003年8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8月18日被减刑释放。
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丰汉,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蓬莱市。
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部二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马某、林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的酒的数量无异议,辩解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
徐某的辩护人辩称,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酒的数量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
马某的辩护人辩称,马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
林某的辩护人辩称,林某具有坦白情节,假冒产品没有在市场上销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1.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栖霞市山水工业园厂房内,委托被告人马某为其加工生产假冒澳大利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BIN128酒7020瓶、BIN389酒483瓶、BIN407酒12231瓶。
因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根据栖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11296782元。
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向被告人李某销售价值141750元的带有假冒“Penfolds”商标标识的酒瓶。
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林某与被告人李某密谋加工生产假冒澳大利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被告人林某提供BIN389酒、BIN407酒的酒汁,BIN128酒的酒汁及其他包装材料由被告人李某负责采购,由李某委托被告人马某为其加工生产假冒“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BIN128酒6846瓶、BIN389酒5706瓶、BIN407酒8052瓶,非法经营数额1250592元。
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3.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栖霞市山水工业园厂房内,先后为徐某、李某加工生产假冒澳大利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BIN128酒13866瓶、BIN389酒6189瓶、BIN407酒20283瓶,因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根据栖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12547374元。
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到栖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马某、林某、李某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认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马某、林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徐某还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林某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对被告人马某、林某从轻处罚。
本院对其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罚没款,罚金已缴纳。
)五、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追缴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马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