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3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鑫,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张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