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004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义桥舰祥加油站,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义桥乡驻地(石化)。
经营者:高景军。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汶上县义桥舰祥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