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初157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大众路37号(梁平县文化委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KUHP0W。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刘海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