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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黔西县宝岛眼镜七六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46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黔西县宝岛眼镜七六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黔西县宝岛眼镜七六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46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富军,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昌,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西县宝岛眼镜七六三店,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莲城大道102-104号门面。

投资人:周良尧。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县宝岛眼镜七六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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