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857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红阳五金电器灯饰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A区15幢112号。
经营者:周守林,男,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红阳五金电器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