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5号原告:深圳市众鑫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107国道旁金裕达工业园(一、二、三栋)1栋1楼A、4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B。
法定代表人:田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系公民代理。
原告:深圳市升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伟信达工业区**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7。
法定代表人:平翔。
原告深圳市众鑫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升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众鑫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众鑫通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