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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异朵灯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月影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11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异朵灯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月影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异朵灯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月影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10号原告:中山市异朵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3F。

法定代表人:罗香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月影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路**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2T。

法定代表人:周月华。

原告中山市异朵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月影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4××××.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异朵灯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异朵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1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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