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5843号原告: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TCL科学园区研发楼****C2单位**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6。
法定代表人:隋政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文,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本屋烧烤店,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登良路**龙佳园113码:×××T8X。
法定代表人:王森林,总经理。
被告:余根星,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和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本屋烧烤店、余根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