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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与美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000号
案件名称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与美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新记忆系统公司;美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000号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名顿市森特维尔路****。

授权代表:马克·弗莱切特,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美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住所地美国爱达荷州博伊西市联邦道**v>授权代表:桑杰·梅赫罗特拉,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川,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广场酒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郭泽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文,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与被告美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800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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