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iv>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徐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洋桥村**>法定代表人:徐步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新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阳县帅洋毛巾厂,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西演镇延福村****>投资人:李银川,该厂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徐氏商贸有限公司、高阳县帅洋毛巾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