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5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傲,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月清,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索仕康电器厂(变更前名称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
经营者:康太军。
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傲、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索仕康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多预交部分人民币77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