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0民初20314号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嘉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京,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温博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温博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宽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丰骏杭,被告嘀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京,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宽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
2.三被告在共同经营的嘀哩嘀哩网站(www.dilidili.wang)及两个新浪微博账号(新浪微博名称为: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00元;
4.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以下简称B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作为我国知名的互联网社区,主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各类网络视频(尤其是高质量日本动漫视频)的传播、直播等服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经授权,有权独占使用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
多年来,原告在B站的诸多界面和视频中持续、大量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使上述商标成为B站的品牌形象,成为广大网络用户区分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标志。
三被告是www.dilidili.wang(以下简称D站)的共同经营者,该网站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在诸多界面中持续、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诱使广大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诱骗广大网络用户使用其侵权网站进行视频点播。
不仅如此,原告发现三被告在D站的手机应用程序和羁绊网中也恶意使用前述侵权标识。
综上,三被告恶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意图造成广大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进而牟取不法利益,其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B站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商誉,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原告明确三被告系通过D站、dilidili.name、dilidili66.com、羁绊网www.005.tv和手机APP“嘀哩嘀哩”实施侵权行为,由于三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温博特、网站及微博的运营管理存在混同、视频来源于羁绊网等因素,主张上述四网站和APP由三被告共同经营;
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是三被告在D站上的广告获利,认为根据B站上对应广告位的价格、D站广告位数量、网站知名度等因素,可估算出D站的最低广告收入也超过了一千万元,再结合三被告的侵权恶意,应按照违法经营额五倍来计算赔偿额,如法院不认可原告的计算方式,则要求适用法定赔偿。
原告确认D站、dilidili.name、羁绊网www.005.tv目前已无法打开,故撤回要求三被告在D站、dilidili.name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对于dilidili66.com,由于原告无法提供主体信息证据,故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三被告在该网站的侵权行为。
被告嘀哩公司辩称:1.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并不存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微博和APP的情况。
D站之前确由嘀哩公司经营,但该网站由于在2018年年底遭遇黑客攻击,已无法再使用。
“嘀哩嘀哩”手机APP由被告嘀哩公司经营,但该软件只在公司内部进行测试,未公开运营。
在2017年5月之前,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在该微博注销后,嘀哩公司开设了名为“嘀哩嘀哩更新姬”的微博并单独进行运营。
2.被告嘀哩公司有权使用包含“dilidili”的商业标识,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理由为:其一,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故被告有权在网站上使用该域名标识;
其二,涉案商标中使用的字母为b,被告使用的对应字母为d,两者在外观、读音上均有明显不同,不存在相似性,不会造成年轻人群体的混淆;
其三,“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中的歌词,显示健康活泼的文化背景,与原告臆造的bilibili不相似;
其四,被告之前确实临时性使用过纯字母的DILIDILI或dilidili标识,但这些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且被告现已不再使用,原网页上或有些许标识残存,但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大量使用的情形;
其五,被告嘀哩公司于2019年年初试运营www.dilidili.name网站,该网站已于2019年3月14日转让给了一家新加坡公司,之后的经营行为均与被告无关。
被告也未经营过dilidili66.com。
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辩称:1.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
羁绊网之前由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经营,后来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
由于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均是委托专员进行人员招聘,故在招聘广告上会存在相似性,不能以此认定羁绊网由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
2.在被告嘀哩公司成立之前,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运营,在嘀哩公司成立后,该微博就移交给了嘀哩公司,只是由于未及时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故由嘀哩公司委托羁绊公司运营,该微博于2017年5月注销。
3.D站、dilidili.name与“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与被告二、三无关。
D站的运营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温博特只是D站的创始人,而非D站的控制人、管理人,也并非被告嘀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同意被告嘀哩公司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的意见。
5.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及涉案商标的相关事实原告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注册资本10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数码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
电信业务;
票务代理等。
www.bilibili.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原告,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备XXXXXXXX号,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网站名称为哔哩哔哩弹幕网。
原告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第七届(2017年-2021年)单位会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第一届(2017年-2019年)常务理事单位,并和上海交大-南加州大学文化创意产业学院成为教育发展合作单位。
2016年8月,上海市第七届优秀网站评选活动组委会向原告颁发“上海市最佳网站”奖杯,“www.bilibili.com”成为上海市第七届最佳网站之一。
2017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奖牌。
原告还荣获2017-2018年度行业卓越贡献奖杯、上海市AA级安全网站奖杯。
原告手机软件还曾荣获“2016年度中国二次元指数十佳二次元APP”“百度手机应用助手中国好应用年度人气二次元APP”“2017年度最受年轻人喜爱奖”等荣誉。
2016年11月9日,搜狐网发布题为“国内十大视频网站排行榜知名的视频网站有哪些”的报道,B站在其中排名第七。
2017年7月12日,搜狐网发布题为“24岁以下年轻用户偏爱APP排名:哔哩哔哩位居第一”的报道。
2017年7月13日,搜狐网发布题为“QuestMobile夏季报告发布B站网易音乐等受年轻用户偏爱(组图)”的报道。
2017年11月12日,百度网刊登题为“6年陈睿把哔哩哔哩打造成为国内最大的年轻人潮流文化娱乐社区”的文章。
2018年8月28日,中研网刊登题为“B站月活跃用户逼近1亿二季度营收10.3亿元人民币”的文章。
2018年9月10日,人民网发布题为“陈睿:B站已成为中国最大的纪录片出品方之一”的报道。
2018年9月10日,搜狐网发布题为“B站和人民日报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达成战略合作”的报道。
2018年10月29日,和讯网发布题为“腾讯再次牵手B站,z时代用户才是腾讯心中所想!
”的报道。
2018年12月15日,环球网发布题为“为纪录片带来新画风bilibili荣膺‘纪录片推动者’”的报道。
2014年1月14日,杭州幻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USB闪存盘;
电子布告板;
网络通讯设备;
录音机;
半导体;
芯片(集成电路);
电池等。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
2016年6月6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2014年1月14日,杭州幻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技术研究;
工业品外观设计;
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
2016年6月6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2015年10月28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
2017年3月14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照相机(摄影);
动画片等。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3月13日。
2018年8月1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注册商标独家授权证明,授权原告为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商标的独家使用权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上述注册商标采取任何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报、刑事报案等),使用期限为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存续期限。
2019年5月25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第XXXXXXXX号商标授权原告独家使用,授权内容与上述商标一致。
原告提交的(2018)沪东证经字第21177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在B站网页左上方、页面下方、招聘页面等处大量使用商标;
原告在天猫平台开设有“bilibili官方旗舰店”,店铺页面上方多处使用了商标,店铺销售的产品名称及部分产品上亦有“bilibili”字样;
2018年8月5日,“绘梦酒馆”百家号发布题为“[百家探秘]ChinaJoy:B站仍是我的心头挚爱”的文章,报道了“展台现场,人山人海,热闹非凡”,文中图片显示展台装饰上有商标。
原告提交的(2018)沪东证经字第21416号公证书载明:打开华为手机自带的“应用市场”软件,显示“哔哩哔哩”应用的安装次数为4亿次,该应用的桌面图标上有商标,应用中的多处页面(包括进入页面、招聘页面)亦使用了商标。
二、原告主张被告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一)与网站有关的事实原告提交的(2017)沪浦证经字第917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进入“www.dilidili.wang”,跳出通告显示“为了应对近期的访问不畅请保存以下网址备用哦www.dilidili.wang和www.dilidili.name显示在列;
页面最上方有标识,其下方为“DILIDILI嘀哩嘀哩动漫网www.dilidili.com”字样,页面最下方亦有“DILIDILI”标识;
点击D站首页“关注站长加关注”,跳转至“BT降临”个人微博,认证信息为“羁绊网及嘀哩嘀哩创始人,命运时刻网络传媒CEO”,公司为“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
查看“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显示认证信息为“嘀哩嘀哩官方微博”,认证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审核时间为2017年2月8日;
进入www.005.tv,点击页面下方“关于羁绊网”,跳转页面上方有“DILIDILI”“PAPA弹幕网”“羁绊网”等字样,中间为“羁绊网隶属于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等内容。
同时,该公证书和原告提交的(2018)沪东证经字第21571号公证书均显示,D站的网页中有广告。
原告提交的(2018)沪东证经字第21176、21177号公证书、(2019)沪东证经字第5233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14日,进入“www.dilidili.wang”,页面上方为“D嘀哩嘀哩DILIDILI”标识,点击页面中“十月新番”,跳转页面底部为“DILIDILI”标识,在动画播放时视频上方亦有“D嘀哩嘀哩DILIDILI”标识;
2018年12月20日,进入“www.dilidili.wang”,页面上方为“D嘀哩嘀哩DILIDILI”标识;
2019年4月22日,进入“dilidili.name”,首页上方有“嘀哩嘀哩(D站)已经更换全新域名:www.dilidili.name,原来的已经弃用”字样,页面上使用的标识与前述相同,网页中提供动漫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有关的事实原告提交的(2018)浙杭证民字第1224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20日,使用手机浏览器进入“www.dilidili.wang”,点击页面中带有“嘀哩嘀哩官方APP正式发布”字样的图片,跳转页面上部为“D嘀哩嘀哩DILIDILI”标识及“看番追番就用嘀哩嘀哩APP”字样,下部为“安卓版下载”“iphone版下载”按钮及二维码;
下载iphone版APP并进行安装,该应用程序名称为“嘀哩嘀哩”、图标中有“DILIDILI”字样,打开该程序,载入页面中有和标识,程序中提供动漫的在线播放服务。
原告提交的(2018)沪东证经字第21416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20日,使用手机通过“www.dilidili.wang”下载并打开“嘀哩嘀哩”应用程序,载入页面中有“D嘀哩嘀哩DILIDILI”标识,用户登录页面上方有“DILIDILI”字样,“联系我们”“关于我们”页面上方有“D嘀哩嘀哩DILIDILI”标识。
(三)原、被告双方的比对意见原告认为,三被告在D站、dilidili.name和“嘀哩嘀哩”手机应用程序上使用的“DILIDILI”等侵权标识侵害了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应的商品类别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同时2019年尼斯分类中0901的类似群包括USB闪存盘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由于上述网站及软件也提供动漫的下载服务,故上述标识也侵害了第XXXXXXXX号商标,对应的商品类别为“USB闪存盘”,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
三被告在D站上提供“嘀哩嘀哩”手机应用程序的下载,该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了侵权标识,侵害了第XXXXXXXX号商标,对应的商品类别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
由于羁绊网为D站提供创建和维护服务,故羁绊网上使用的“DILIDILI”标识侵害了第XXXXXXXX号商标,对应的商品类别为“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
被告嘀哩公司认为,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字母“b”和“d”在读音、外观上明显不同,容易辨别,且“D嘀哩嘀哩DILIDILI”标识是大小写字母和中文的组合,所用的颜色是黄色,与涉案商标明显存在区别。
被告羁绊公司和天下无双公司认为,涉案商标与“DILIDILI”标识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在外观、颜色、读音上均不相同或近似。
(四)原告主张存在混淆的事实原告提交的(2018)沪东证经字第21177号公证书载明:有网络用户在百度贴吧的显卡吧中提问“b站和D站是一家的吗,这满满的恶意啊~~~~”,回答有“肯定不是a”“想多了”;
有用户在百度知道中提问“我在网上看见有人说D(dilidili)站不是(Bbilibili)站,问一下D站是什么,和B站是一样的软件吗”,回答有“也是网站,和b站有区别,涉及的领域不一样”;
有用户发表微博“b站不让看没关系,宝宝还有d站”“D站真的是仅次于B站的好物啊”“天天六点起来在寝室抢网存动漫然后就发现辣这个神奇的网站dilidiliB站小号不谢”“一秒看成bilibili,果然和b站有关”“突然发现了个dilidilib站下架被禁的番居然几乎都有……一开始还以为是b站的小号”“半夜刷起了dilidili这真不是B站小号吗”等。
三、三被告经营及关系的相关事实被告嘀哩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9日,注册资本70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的研发;
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服务;
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展览展示服务等。
温博特和被告天下无双公司曾系其股东。
域名为dilidili.wang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嘀哩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闵ICP备XXXXXXXX号,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审核时网站名称为“嘀哩嘀哩”,于2018年10月18日变更网站名称为“嘀哩在线”。
被告嘀哩公司确认D站经营的内容是动漫。
被告羁绊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3日,注册资本3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站建设;
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动画设计、网页设计等。
温博特系其股东之一。
被告天下无双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7日,注册时企业名称为福建命运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变更名称为福建天下无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注册资本5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投资;
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投资;
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投资等。
温博特系其唯一股东。
域名为005.tv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网站名称为“羁绊文化”,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
原告提交的(2018)沪东证经字第21177号公证书载明:登陆D站,点击页面上方的“注册”,跳转至usr.005.tv页面,该页面上方显示“羁绊资讯”“嘀哩嘀哩”“羁绊论坛”等内容,下方有“羁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点击该页面下方的“官方微博”,跳转至“dili更新姬”微博主页,该微博认证主体为被告羁绊公司,账号简介为“Dilidili~你与我的羁绊~”,粉丝数14,890,审核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发表文章包括“嘀哩嘀哩独家整理一月新番无节操前瞻”,该账号于2017年5月11日发表的微博内容为“大家好往后这个账号就要和大家说再见啦,因为某些原因我们开设了新的账号@嘀哩嘀哩更新姬谢谢大家一直以来的陪伴与支持,有你们在D娘感觉开心的都要膨胀啦,D站会努力加油的,比心心”,该微博的基本讯息为“友情链接:嘀哩嘀哩D站论坛”;
查看“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显示其认证信息为“嘀哩嘀哩官方微博”,认证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账号简介为“嘀哩嘀哩,这是你兴趣使然的无名小站(D站)”,粉丝数25,002,审核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该微博的基本讯息为“友情链接:嘀哩嘀哩D站论坛”;
点击上述“D站论坛”链接,跳转至“羁绊论坛”,网址为bbs.005.tv/forum.php,论坛包括“嘀哩嘀哩资源区”“嘀哩嘀哩报错寻番”“嘀哩嘀哩讨论区”“嘀哩搞基(姬)区”“官方通告”等板块;
“嘀哩嘀哩资源区”板块中有“嘀哩嘀哩APP问题反馈合集贴”“再不关注嘀哩嘀哩的微信公众号,你就真的吃大亏了!
”“D站招聘启事~-一起来D站发电吧!
!
”等帖子;
“官方通告”板块中有“D站招聘启事~一起来D站发电吧!
!
”帖子,发表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招聘岗位包括运营主管、网络推广主管、文案策划等,简历接收邮箱为hr@dilidili.wang;
“嘀哩搞基(姬)区”板块中有“欢迎加入嘀哩嘀哩论坛交流QQ群:XXXXXXXXX”帖子;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并进入www.005.tv,点击页面下方的“关于羁绊网”,显示“羁绊网隶属于福建羁绊网络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6日,“嘀哩嘀哩更新姬”发表微博,内容为“D站好着呢……我们现在的新域名是www.dilidili.name……P1是我们的新网址……”,下方第一张配图显示“www.dilidili.name”网页上方有“D嘀哩嘀哩DILIDILI”标识。
原告提交的(2017)沪浦证经字第917号公证书和(2018)沪东证经字第90102号公证书(申请人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明:www.005.tv网站中“关于我们”页面显示其商务合作QQ号为XXXXXXXXX,D站中“联系我们”页面显示其广告合作、市场合作QQ号为XXXXXXXXX;
D站网页中介绍有被告嘀哩公司2015年至2017年的发展历程、品牌广告、CPD/CPT推广的广告合作信息等。
原告提交的(2018)沪静证经字第2521号公证书(申请人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载明:点击D站页面中的“EOS”,跳转至“嘀哩嘀哩区块链专题”页面,点击“下载白皮书”后在http://a.005.tv页查看“D社白皮书”,其中使用了DILIDILI标识,并介绍有《嘀哩嘀哩》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流量分析,浏览次数(PV)为3,741,046,019次。
原告提交的(2018)沪东证经字第21596号公证书载明:www.005.tv网站中“加入我们”页面显示自媒体运营(汽车)、日韩原画师、网站运营、动漫编辑、广告营销岗位的简历接收邮箱为hr@dilidili.wang。
原告提交的(2018)浙杭证民字第12176、12212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8月14日,在未登录状态下访问“www.dilidili.wang”,查看部分动漫页面,显示《混沌之子》《龙的牙医》《OneRoom》《雏子的笔记》等多部动漫可在线播放,但无下载选项,《少女与战车OVA2》《宅饮。
》《时钟机关之星》等三部动漫既可在线播放又可进行下载,点击下载后,跳转至百度网盘页面;
2018年8月20日,在登录状态下访问“www.dilidili.wang”,查看《OneRoom》《雏子的笔记》页面,显示有下载选项。
原告提交的(2018)浙杭证民字第12221号公证书载明:在浏览器输入并进入“dilidili.wang”,点击页面下方“加入我们”,跳转页面显示“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公司网址”等内容,其中公司网址为“羁绊网:www.005.tvD站:www.dilidili.wang”。
此外,原告提供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沪东方IT司鉴所[2018]鉴字第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嘀哩嘀哩”APP可通过四个关键请求(前缀均为user.005.tv)获取动漫信息和动漫剧集信息。
被告嘀哩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其仅能确认有一个视频来源于羁绊网,无法证明其他视频均来源于羁绊网,也无法证明“嘀哩嘀哩”APP由三被告共同经营。
另,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96,000元、公证费16,680元、翻译费2,545,并提供了相应票据,同时主张为本案支出打印费600元,但未提供证据。
原告明确虽然上述金额不足1,000,000元,但仍坚持诉讼请求中对合理费用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ICP备案信息查询页面、教育发展合作单位证书、各类奖杯及奖牌、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独家授权证明、(2017)沪浦证经字第917号公证书、(2018)沪东证经字第21176、21177、21416、21596、90102号公证书、(2018)浙杭证民字第12176、12212、12221、12249号公证书、(2018)沪静证经字第2521号公证书、(2019)沪东证经字第5233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公证费发票、翻译费发票,以及本院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三季度财务报表、原告的损失说明以及(2019)沪东证经字第4976号公证书(涉及对艾瑞网的互联网数据资讯聚合平台)、被告网站广告收入计算方式说明,原告以此证明被告网站广告收入高,三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
对于被告嘀哩公司提供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50665号、第50666号公证书,公证书中记载了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注册人为GoDaddy.com.LLC,但该域名与本案无关;
公证书同时记载了dilidili.name网页声明截图,但该声明为英文,并未进行翻译,故本院对该公证书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若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一、被控侵权网站、手机程序及涉案微博由三被告共同运营原告认为,虽然D站的ICP备案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但三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温博特,D站视频来源于羁绊网,微博的运营管理存在混同,故D站、dilidili.name、羁绊网www.005.tv和手机APP“嘀哩嘀哩”、微博由三被告实质性共同经营。
三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三被告之间只是合作关系,D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由被告嘀哩公司运营;
dilidili.name在2019年3月14日之前由被告嘀哩公司运营;
羁绊网之前由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经营,后来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
“dili更新姬”微博由被告羁绊公司代被告嘀哩公司运营,嘀哩嘀哩更新姬由被告嘀哩公司自行运营。
首先,被告羁绊公司与天下无双公司系关联公司,温博特亦是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
羁绊网www.005.tv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天下无双公司,该网站“关于羁绊网”中又显示“羁绊网隶属于福建羁绊网络有限公司”,故可以证明被告羁绊公司与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羁绊网。
其次,“dili更新姬”是羁绊网的官方微博,认证主体为被告羁绊公司,但其账户简介与所发布微博内容均与D站有关,从其于2017年5月11日发表的微博“往后这个账号就要和大家说再见啦,因为某些原因我们开设了新的账号@嘀哩嘀哩更新姬……D站会努力加油的”中可以看出,该微博与认证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的“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之间具有承继和备用关系,其所做的宣传、运营均是为D站进行服务。
再次,“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中设置有友情链接“嘀哩嘀哩D站论坛”,但点击后跳转至网址为bbs.005.tv/forum.php的羁绊论坛页面,这表明被告嘀哩公司在官方宣传中将羁绊网认同于D站论坛的地位。
而羁绊论坛分为“嘀哩嘀哩资源区”“嘀哩嘀哩报错寻番”“嘀哩嘀哩讨论区”“嘀哩搞基(姬)区”“官方通告”等板块,板块内容、所涉发帖均与D站及“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有关,如设置有“嘀哩嘀哩APP问题反馈合集贴”、为D站进行人事招聘等。
鉴于D站本身是以向网络用户提供国内外经典动漫等为运营目的,羁绊论坛的存在方便了用户交流动漫信息、分享动漫资源并解决在使用D站时遇到的问题,实质上为D站的运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温博特和被告天下无双公司曾是被告嘀哩公司的股东,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的曾用名为福建命运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而点击D站首页“关注站长加关注”后跳转至“BT降临”个人微博,其认证信息为“羁绊网及嘀哩嘀哩创始人,命运时刻网络传媒CEO”;
点击D站页面中的“注册”会跳转至usr.005.tv页面,在未登录状态下观看D站部分动漫时无下载选项,登录后部分动漫可进行下载;
D站在“加入我们”页面介绍公司网址包括羁绊网www.005.tv;
羁绊网在人事招聘中预留的简历接收邮箱为hr@dilidili.wang,D站和羁绊网在对外合作中预留的QQ联系方式相同。
上述内容均能佐证D站与羁绊网之间存在运营上的混同、会员资源上的共享等,兼之D站在介绍时确认羁绊网为其公司网站,足以推定三被告共同经营D站、羁绊网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
综上,结合三被告成立后的股东及投资关系情况,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新浪微博运营中的各自具体行为等,可认定三被告对上述平台有共同经营关系。
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在2017年4月30日进入D站时有显示“为了应对近期的访问不畅请保存以下网址备用哦www.dilidili.name”的内容,“嘀哩嘀哩更新姬”于2019年2月26日发表微博称D站的新域名为www.dilidili.name,结合被告嘀哩公司自认其曾运营过www.dilidili.name的事实,本院据此推定三被告对于www.dilidili.name网站亦存在共同经营。
二、三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依法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服务类别上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经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作为上述四个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有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授权区域内的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因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首先,原告在其运营的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天猫旗舰店等处大量使用商标,并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宣传和推广,结合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具有的影响力和所获荣誉,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其次,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D站、dilidili.name、羁绊网www.005.tv和手机APP“嘀哩嘀哩”。
其一,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的在线播放服务,与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
其中,D站使用了、“D嘀哩嘀哩DILIDILI”和“DILIDILI”标识,dilidili.name和手机APP使用了“D嘀哩嘀哩DILIDILI”和“DILIDILI”标识,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分别为哔哩哔哩和嘀哩嘀哩,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近似。
其二,“嘀哩嘀哩”手机应用程序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且D站上提供该应用程序的下载,与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该应用程序的图标为“DILIDILI”,载入页面使用了、以及“D嘀哩嘀哩DILIDILI”标识,用户登录页面上方有“DILIDILI”字样,如前所述,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的“DILIDILI”与第XXXXXXXX号商标构成近似。
其三,羁绊网为D站的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服务,与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羁绊网页面上使用的“DILIDILI”字样与该商标亦构成近似。
其四,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USB闪存盘,原告认为根据2019年版本的尼斯分类标准,USB闪存盘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属于类似商品,但一方面,USB闪存盘是具有硬件实体的物品,与网络上的动漫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相似,另一方面,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dilidili.name和手机APP“嘀哩嘀哩”亦存在提供动漫下载服务的情况,而D站上部分动漫虽有下载选项,但动漫本身未使用侵权标识,且点击下载后系跳转至百度网盘页面,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即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
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在视听接触中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的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的联系,且客观上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了混淆。
综上,三被告在D站、dilidili.name、羁绊网www.005.tv与“嘀哩嘀哩”手机应用程序上使用上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三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三被告实施了侵害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原告确认D站、dilidili.name、羁绊网www.005.tv已无法打开,侵权行为已不存在,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三被告在D站、dilidili.name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羁绊网www.005.tv,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站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再行判决三被告对该网站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但手机APP“嘀哩嘀哩”仍能正常访问,且存在侵权标识,故三被告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三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现原告主张根据B站的知名度、相应位置的广告位价格,结合被告网站广告位数量等计算赔偿额,但在三被告未提交广告合同、财务账册的情况下,仅凭原告的估算方法,难以确定被告的实际广告获利。
鉴于此,本院立足商标本身的作用及价值,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涉案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的运营时间、D站页面中存在广告的事实、被告在收到诉状材料后对网站的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合理费用1,000,000元的主张,原告仅能提供部分票据,其中公证费属于合理的维权成本,本院综合考虑公证的必要性、关联性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对于律师费,本院根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和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翻译费、打印费,本院结合原告举证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三被告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客观上必然会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也确有公众对B站与D站产生了混淆,现原告主张被告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该主张未超出被告侵权行为所及范围,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0元;
四、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1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00元,由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9,351元,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7,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