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72号原告:彭见伟,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粤鸿电子厂。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福永第二工业村**106。
经营者:张松。
原告彭见伟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粤鸿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彭见伟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见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彭见伟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见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彭见伟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