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16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候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浩红,女,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