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121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芙蓉五金机电经销部: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芙蓉五金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0)陕01执1121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芙蓉五金机电经销部经营者俞智文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7155元。
本院扣缴执行费50元后将案款710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121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