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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叶齐龙、嘉善县嘉叶门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382号
案件名称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叶齐龙、嘉善县嘉叶门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叶齐龙;嘉善县嘉叶门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82号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纬九路**(武义中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齐龙,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嘉善县嘉叶门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花园弄农贸市场**店面。

经营者:叶齐龙,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齐龙、嘉善县嘉叶门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8月10日,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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