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462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享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科讯楼5F-A。
法定代表人:李伟平。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享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已与被告厦门享联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