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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山西朝阳鞋城小吕鞋行、福州登龙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山西朝阳鞋城小吕鞋行、福州登龙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山西朝阳鞋城小吕鞋行;福州登龙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458号原告:陈骋,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裕源路7-2。

法定代表人:陈芳,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山西朝阳鞋城小吕鞋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朝阳街朝阳鞋城**。

经营者:吕进忠。

被告:福州登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法定代表人:程章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山西朝阳鞋城小吕鞋行、福州登龙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损失数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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