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32号原告:深圳市国威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金骐智谷大厦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50104M。
法定代表人何起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权,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敏,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耐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通天地通讯市场飞扬**FF118档,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4K22Q法定代表人:刘亚东。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国威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耐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国威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国威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国威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