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8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增视眼镜店,经营场所:枣阳市经济开发区南阳路。
经营者:王金祥。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增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