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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312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3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山大道**南油第四工业区****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Y。

经营者:林桂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巧凤,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以下简称百世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OPPO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6808号民事判决,改判百世鑫商行立即停止侵犯OPPO公司第10535258号“”、第14220551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5000元;

二、判令百世鑫商行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百世鑫商行答辩称:请求驳回OPPO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OPPO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百世鑫商行立即停止侵犯OPPO公司第10535258号“”、第14220551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百世鑫商行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OPPO公司在本案主张的赔偿金仅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立案之日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OPPO公司将另案起诉);

三、判令百世鑫商行支付OPPO公司为制止百世鑫商行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开支11187.5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140元,样品购买费47.5元等;

四、判令百世鑫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一、百世鑫商行立即停止侵犯OPPO公司第14220551A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百世鑫商行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百世鑫商行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OPPO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187.5元;

四、驳回OPPO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3.75元,由百世鑫商行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OPPO公司提交了(2018)粤莞南华第016467、016468号《公证书》原件两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上述《商标注册证》显示第10535258号“”商标注册人是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数据处理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显示,2018年6月1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变更为OPPO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百世鑫商行是否侵害OPPO公司第10535258号“”及第14220551A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OPPO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OPPO公司是第10535258号“”及第14220551A号“”商标的注册人,在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一审法院以OPPO公司未提交第10535258号“”商标注册证原件而认定OPPO公司非第10535258号“”注册人,径行驳回OPPO公司对第10535258号“”商标的所主张的诉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百世鑫商行未经OPPO公司许可,在销售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OPPO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OPPO公司诉请百世鑫商行停止侵犯OPPO公司第10535258号“”、第14220551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OPPO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百世鑫公司侵权遭受的损失及百世鑫公司因侵权而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OPPO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主张的赔偿金额仅计算至一审立案之日等因素,酌定百世鑫公司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一审法院仅对第14220551A号“”商标赔偿作出认定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OPPO公司主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问题,因OPPO公司针对本案两个注册商标维权是同时进行,在合理费用支出上不因商标的数量而增加,一审法院根据OPPO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判决百世鑫公司支付OPPO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187.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期间,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金额增加至115000元,该诉求超出一审起诉时的主张,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针对增加诉求部分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5元,本院予以退回。

综上所述,OPPO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8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8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8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四、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053525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五、驳回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审案件受理费2523.75元,已由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476.7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负担1047元,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523.7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1047元;

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47元,拒不缴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3.75元(已由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2600元),由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476.7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负担1047元;

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123.25元;

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百世鑫电子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4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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