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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苏雪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29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苏雪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雪芳;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民初2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雪芳,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45。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渫,系苏雪芳儿子。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公司)与被告苏雪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被告苏雪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雪芳:1.停止侵害九牧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苏雪芳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理由:九牧公司是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其中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九牧公司“JOM00九牧”品牌在卫浴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自2009年起,九牧公司多次获“中国十大卫浴品牌”“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牌”“中国卫浴领军品牌”“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称号。

在2019年2月25-26日,央视《新闻联播》、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党媒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深度聚焦九牧公司品牌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对“JOM00九牧”品牌予以高度评价与认可。

九牧公司为推广、宣传“JOM00九牧”品牌,斥巨资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使“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近期,九牧公司发现苏雪芳未经许可,在淘宝网站开设网店(店铺名称:国际卫浴商城掌柜ID:日本TOTO卫浴),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九牧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九牧公司造成极大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九牧公司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起诉,请支持九牧公司全部诉请,维护九牧公司合法权益。

苏雪芳辩称,1.答辩人不适合作为本案被告,其是在淘宝网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复制平台商品,没有侵权;

2.其在经营期间没有收到平台及九牧公司投诉、举报、警告侵权等,其无过错;

3.侵权事实不成立也不存在,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之前,也就是2019年7月,答辩人已下架并删除所有商品,所以九牧公司诉称侵权事实早已不存在,九牧公司要求答辩人删除涉案商品信息,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的诉请无事实基础。

九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第4044548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复印件1份;

2.第1921065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复印件1份,证据1-2拟证明九牧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事实;

3.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裁定书(公证书)复印件1份;

4.2009年“中国十大卫浴品牌”奖复印件1份;

5.2011年“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复印件1份;

6.2013年“中国卫浴领军品牌”奖复印件1份;

7.2014年“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奖复印件1份;

8.201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奖复印件1份;

9.2017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奖复印件1份;

10.2018年“亚洲品牌500强”奖复印件1份;

11.CCTV-1《新闻联播》“民营企业在行动”九牧:创新转型从传统走向未来”报道复印件1份;

12.九牧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制造装上智能引擎”报道复印件1份;

13.“从‘百亿’走向‘百年’:一家传统制造创新发展之变”报道复印件1份;

14.“九牧以智能制造促转型升级”报道复印件1份;

15.“九牧:打造智慧家居空间”报道复印件1份,证据3-15拟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获广大社会公众高度评价的事实;

16.商家主体信息披露复印件1份;

17.公证书、购买过程网页截图(公证书附带光盘中之截图)原件1份,证据16-17拟证明苏雪芳未经九牧公司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九牧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九牧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据17公证书中的实物证据,拆开实物证据,九牧公司陈述,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均印有JOMOO字样,在产品包装盒上同样使用九牧公司名称,印有九牧公司全国400售后电话服务热线,使用九牧公司www.jomoo.com.cn的网址,在产品花洒开关处标识有JOMOO,在花洒喷头处标识有JOMOO,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及合格证上标识有JOMOO九牧字样。

产品图片上使用了JOMOW九牧王,在产品介绍上使用九牧全铜及九牧淋浴以及正品九牧等描述进行推广和宣传。

经质证,苏雪芳对九牧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意见。

苏雪芳没有提交证据。

九牧公司当庭撤回对起诉状中“事实及理由”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请,确认苏雪芳侵犯其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上述无异议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所陈述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性及其法律状态事实九牧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

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等。

1.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原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用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冲洗设备;

洗涤槽;

水箱液面控制阀;

淋浴用设备;

浴室管子装置;

坐浴浴盆;

洗涤用铜盆;

冲水装置;

浴室隔板;

桑拿浴设备;

龙头;

龙头防溅喷嘴;

防喷溅水管嘴;

管道旋塞(塞子);

暖气装置;

卫生设备用水管;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喷水器;

压力水箱;

水管调制开关;

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

地漏;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暖气片;

自来水龙头垫圈;

排水管道设备;

中心暖气散热器;

进水装置(截止)。

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2.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注册人原为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续展至2023年1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水龙头;

压力水箱;

地漏;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

水管调制开关;

水冲洗设备;

冲水装置;

浴室装置;

水箱液面控制阀;

水净化装置(商品截止)。

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九牧公司为证明其知名度,提交了多次获奖的证书:2009年获“中国十大卫浴品牌”奖;

2011年获“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

2013年获“中国卫浴领军品牌”奖;

2014年获“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奖;

2015年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奖;

2017年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奖;

2018年获“亚洲品牌500强”奖,证明其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九牧公司第4044548号商标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二、关于九牧公司主张苏雪芳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事实2019年4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2019)厦思证内字第11951号《公证书》,证实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淘宝网平台查看网购信息、对所收取的网购包裹进行拆启、查验网购产品及重新封装包裹等过程。

《公证书》体现: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3月13日在淘宝网“国际卫浴商城”店铺购买了标识为“正品九牧智能恒温花洒淋浴套装超薄增压节水可旋转升降妇洗喷枪”花洒一件(下称被控侵权产品),共支付248元。

又查明,淘宝网店铺“国际卫浴商城”,卖家ID“日本TOTO卫浴”,入驻人为苏雪芳,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45,即本案被告苏雪芳。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以苏雪芳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九牧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苏雪芳侵犯其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当事人的诉请,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苏雪芳是否侵犯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2.如果苏雪芳侵犯了九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苏雪芳是否侵犯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九牧公司是涉案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九牧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他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控侵权标识“九牧王”、“JOMOW”用于花洒的产品、网店广告宣传及产品标题中,起到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判断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控侵权商标“九牧王”“JOMOW”使用于花洒上,与九牧公司前述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喷水器”“水冲洗设备”等相同。

将被控侵权标识“九牧王”与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九牧王”完整包含了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九牧”二字,与其构成近似。

将被控侵权标识“JOMOW”与九牧公司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商标“JOMOW”跟英文“JOMOO”在字形、读音、排列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九牧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经其推广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与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苏雪芳未经九牧公司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九牧公司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苏雪芳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及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九牧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九牧公司要求苏雪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九牧公司要求苏雪芳停止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涉案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第4044548号“”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九牧”文字系上述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苏雪芳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九牧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且涉案淘宝网店铺“国际卫浴商城”销售页面所展示的包括淋浴花洒套装等被控侵权商品的描述中使用了“九牧”文字,明显具有攀附九牧公司的涉案商标的品牌、声誉的意图,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苏雪芳的经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九牧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对九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如果苏雪芳侵犯了九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九牧公司请求苏雪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九牧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苏雪芳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

合理开支部分,九牧公司支付了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并进行公证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综合考虑苏雪芳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情节、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苏雪芳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对于九牧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雪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二、被告苏雪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8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苏雪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由被告苏雪芳负担630元。

被告苏雪芳所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被告苏雪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款项迳付还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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