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09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纤百姿服装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第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F8J61C。
经营者:陈传坚。
被告:陈传坚,男,汉族,191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传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受理费,其余4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