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377号 原告:邓安余,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劲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浦县烟楼永惠百货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
经营者:龙光强。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合浦县烟楼永惠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邓安余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安余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邓安余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邓安余负担。
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邓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