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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可钦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刑初17号
案件名称魏可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可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3刑初1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魏可钦,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住天津市北辰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因案件撤销被解除取保候审。

同年12月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津检三分院四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可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吴雪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魏可钦及其辩护人吴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魏可钦网购大量印有“太太乐”、“家乐”、“皇品”等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箱等物品,并从批发市场购入大量廉价鸡精、鸡粉、味精,在本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于京村其岳父于某1家中将廉价鸡精、鸡粉等物品拆分后重新包装,后将这些印有“太太乐”、“家乐”、“皇品”等注册商标的产品向本市多家商店销售牟利。

2018年12月9日,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市场调查员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达于某1家中后发现大量印有“太太乐”、“家乐”、“皇品”等商标的鸡粉、鸡精、包装袋、包装箱及生产设备等物品,遂扣押,后将魏可钦传唤到案,魏可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核实,截至本案案发,魏可钦销售印有“太太乐”、“家乐”、“皇品”等商标的鸡粉、鸡精、味精等物品共计38000余元,民警在其岳父于某1家中扣押犯罪嫌疑人魏可钦生产的假冒“太太乐”、“家乐”等注册商标的产品共计2200余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证人于某1、覃某、于某2、宋某、苗某、路某、尹某、王某2、徐某、裴某的证言;

被害人员工孙某、王某1的陈述、产品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现场搜查、勘验等笔录;

被告人魏可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可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魏可钦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魏可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表异议,表示认罪,会积极配合缴纳罚金。

魏可钦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可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表异议,同时认为:一、魏可钦具备自首、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是初犯、偶犯;

二、本案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魏可钦深刻反省并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积极交纳罚金。

恳请法庭结合本案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对魏可钦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第1506180号“太太乐”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佐料(调味品)、调味品、酱油、醋、味精等,2012年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许可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第9442749号“家乐”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芥末、醋、调味品、调味料、辣椒粉、鸡精(调味品)、鸡粉(调味品)等,2016年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授权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权代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外)的领域内,针对侵犯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事件;

并就所有涉嫌侵犯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权益的商品进行鉴定。

第9883358号“皇品”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味丹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沙拉用调味品、味精、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茶饮料、食用淀粉、调味酱油、调味品、鸡精(调味品)、佐料(调味品)等。

上述注册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受法律保护。

2017年11月,被告人魏可钦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了印有“太太乐”、“皇品”、“家乐”等商标的假冒包装袋、包装桶和纸箱、胶布,以及廉价的散装鸡精、味精、鸡粉、鸡汁,又购买了加工包装设备,在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西厢房处,将廉价调味品拆分后装入购买而来的印有“太太乐”、“皇品”、“家乐”商标的假冒包装材料中,用包装设备密封。

通过微信联系或上门推销的方式,将包装密封好的调味品向本市多家调味品经营者销售牟利。

2018年12月9日中午13时,宁河分局东棘坨派出所接110报警后出警。

在宁河区××镇××村××排××号西厢房内发现大量印有“太太乐”、“家乐”、“皇品”等商标的鸡粉、鸡精、包装袋、包装箱,以及生产设备等物品。

经比对,魏可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太太乐”、“家乐”、“皇品”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后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非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

被告人魏可钦经办案民警传唤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监测技术研究院对被告人魏可钦生产的鸡精、鸡粉、鸡汁进行检验。

经抽检样品,按SB/T10371-2003标准检验8项,8项合格。

天津市宁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太太乐鸡精(规格100g)每袋4.1元,太太乐鸡精(规格200g)每袋8元,太太乐鸡精(1000g)每袋40.8元,太太乐鲜味宝(规格500g)每袋16.7元,家乐鸡汁(规格1000g)每瓶62.9元。

根据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扣押涉案商品和价格认定结论书,魏可钦非法经营数额为40368.8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立案情况,魏可钦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18年12月9日中午,在天津市宁河区××镇××村××号的西厢房内发现绿色铁质旋压式封口机1台、白色铁质印字封口机3台、绿色铁质封口器1台、红黑色铁质小型封口器1台、装有鸡精的红色塑料浴盆1个、浅蓝色电子秤1台、银白色方形铝合金盆1个、带有太太乐鸡精商标字符的胶布215卷、带有双桥味精商标字符的胶布162卷、白色包装箱捆绑带2卷、家乐字样鸡汁瓶装11瓶、太太乐鲜味宝字样调味料3袋、太太乐绿色字体包装纸箱401个、红色字体红玫瑰99纯味精字样包装纸箱15个、无图案纸箱67个、太太乐黑色字体包装纸箱17个、太太乐蓝色字体包装纸箱106个、双桥味精蓝色字体包装纸箱190个,太太乐、天天旺粉色字体包装纸箱32个、家乐绿色字体包装纸箱108个、厨邦鸡粉6桶装34箱、太太乐鸡精(100g)1400袋、太太乐鸡精(1000g)装17袋、太太乐鸡精(200g)111袋、太太乐鸡精1千克字样黄色塑料包装袋3094个、太太乐鸡精100克字样黄色塑料包装袋840个、太太乐鸡精200g字样黄色塑料包装袋340个、太太乐鲜味宝500克字样塑料包装袋40个、家乐500g绿色塑料包装袋618个、皇品味精2千克字样绿色塑料包装袋900个、双桥味精红色字体味精13袋、福瑞味精5袋、深海盐4袋、米来味精5袋、金品香鸡精1袋、老郝人鸡精2袋、无商标味精2袋、工业盐1袋、聚鑫福鸡精13袋。

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并扣押。

3.被害单位代表孙某(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市场调查员)的陈述证明:其发现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于京庄村存在生产、销售伪劣太太乐鸡精的情况,遂报警。

4.被害单位代表王某1(上海味丹企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主管)的陈述证明:其接到上海总部的电话,说天津公安查获了假冒皇品味精的产品,经查看,这些产品包装袋与其公司正式产品包装袋有很大相似度,但制作粗糙。

其公司没有将皇品味精品牌授权给个人,更没有听说过魏可钦。

5.证人覃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底,其女婿魏可钦开始在覃某家西厢房里生产鸡精,其看到魏可欣把鸡精都倒在一个红色塑料大盆里,然后把大盆里的鸡精向包装桶里装。

6.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年底的时候,其女婿魏可钦开始在于某1家西厢房加工鸡精,民警在西厢房发现的加工设备、鸡精原料和包装以及包装好的鸡精都是魏可钦的,魏可钦从外面买来廉价的鸡精原料,经过加工、包装,把包装好的鸡精装到面包车上拉出去卖。

7.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明:民警在西厢房发现的加工设备、鸡精原料和包装、魏可钦车上包装好的鸡精都是其夫魏可钦的,魏可钦把买来的鸡精原料,经过加工、包装,然后往外销售,面包车运输鸡精原料和加工完成后的成品。

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份开始,其和魏可钦干了不到一个月,帮魏可钦把散装鸡精装到太太乐鸡精等包装袋内,然后和魏可钦一起去门市部卖,一共送了6次;

其还帮魏可钦在网上宣传过,有太太乐鸡精、皇冠味精、双桥味精等产品。

9.证人苗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一名男子向其推销皇品味精,价格便宜,其进过3次货,每次都是20袋皇品味精,第一次微信支付4100元,第二次微信支付4700元,第三次现金支付4700元,苗某微信号是×××22。

其辨认出魏可钦就是向其推销皇品味精的人。

10.证人路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一名男子向其推销鸡精和味精,价格便宜,其购买过5次,都是皇品味精和太太乐鸡精,第一次微信支付580元,第二次微信支付390元,第三次微信支付460元,第四次现金支付440元,第五次微信支付620元,共计2490元。

路某微信号是“L610101292”。

其辨认出魏可钦就是向其出售皇品味精、太太乐鸡精的人。

11.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份其通过朋友推荐加了一名男子微信,是卖太太乐鸡精的,价格便宜的多,买过六次货,黄色塑料袋包装,印着太太乐鸡精商标,都是微信转的账,共计5145元,尹某微信号是“ym1338802****”。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份,其通过别人介绍加了一个姓魏的卖太太乐鸡精、家乐鸡汁、皇品味精的人,其买过6次货,五次微信转账9500元,一次现金3300元,一共12800元,王某2微信号是“wqzliuyue”。

太太乐鸡精是黄色塑料袋,印着太太乐鸡精商标;

皇品味精是牛皮色编织袋,印着红色皇品味精商标;

家乐鸡汁瓶子是黄色的,印有家乐鸡汁商标。

辨认出魏可钦就是向其出售太太乐鸡精、皇品味精、家乐鸡汁的人。

1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下半年其向一个有点胖,东北口音的人批发过太太乐鸡精,价格很便宜,其共买过4次,都是微信转账,共计3330元,徐某微信号是“137××××****”。

其辨认出魏可钦就是向其出售太太乐鸡精的人。

14.证人裴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份,其向一名男子买过3箱太太乐鸡精,每箱价值270元,共810元。

通过微信号“o343776348”转给的对方。

其辨认出魏可钦就是向其出售太太乐鸡精的人。

15.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书等书证证明:“太太乐”为注册商标,续展期至2021年1月13日,注册人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其授权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公安机关查获的标有“太太乐”标志的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

16.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等书证证明:“家乐”为注册商标,续展期至2028年6月13日,商标权人未授权魏可钦生产、使用带有家乐注册商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及产品,公安机关查获的印有“家乐”标志的产品系假冒产品。

17.上海味丹企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等书证证明:“皇品”为上海味丹企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5月20日,该公司未授权魏可钦生产、加工带有“皇品”注册商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及产品,公安机关扣押的印有“皇品味精”标志的味精系假冒产品。

18.天津市宁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津宁价认字[2019]第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太太乐鸡精100g认定价格为4.1元,200g认定价格为8元,1000g认定价格为40.8元,厨邦鸡粉1000g认定价格为51.6元,太太乐鲜味宝认定价格为16.7元,家乐鸡汁1000g认定价格为62.9元,双桥味精2000g认定价格为36.4元。

19.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魏可钦加工、销售的鸡精、鸡汁等产品未检测出有毒、有害等成分。

20.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魏可钦、宋某手机进行技术检测后出具的津公技鉴字[2019]第05527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及电子数据光盘证明:两部手机内存在拍摄整箱家乐鸡精调味料、太太乐鸡精等照片,证实扣押的两部手机曾用于作案使用。

21.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魏可钦微信号“×××21”转账记录和交易流水电子数据光盘证明:下列人员与魏可钦的微信转账记录具体金额微信号“×××22”(开拓调味商行)为8800元;

微信号“L610101292”(志永调料商行)820元;

微信号“ym1338802****”(明哥调料商店)6045元;

微信号“wqzliuyue”(云博商贸有限公司)7618.88元;

微信号“wxid-70lt753as7eh22”(徐某副食调料配送店)3330元;

微信号“o343776348”(谢记粮油副食店)10030元。

22.魏可钦对宋某的辨认笔录、对其加工产品及销售产品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魏可钦辨认出了证人宋某是帮助其生产、销售鸡精、鸡粉的人,指认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于京村于某1家西厢房是其生产鸡精、鸡粉的地点及销售产品的地点。

23.魏可钦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11月份开始,其从网上购买各种包装袋、包装桶、包装瓶和纸箱,和廉价的鸡精、味精、鸡粉、鸡汁,然后将廉价的调味品放进假商标袋里,用买来的封口机将这些东西封好。

地点在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于京庄村其老丈人于某1家的西厢房。

其生产有太太乐鸡精100g、200g、1000g三种包装成箱的;

家乐鸡汁,每瓶1kg;

皇品味精,2.5kg一袋等。

魏可欣之前推销香油,陆续认识一些客户。

其微信号是×××21,通过微信或上门推销联系客户,以微信转账或者现金方式结账。

推销过的有天津市河北区聚兴公寓底商的开拓调味品商行、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海吉星批发市场的志永调料商行、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路市场的明哥调料商店、天津市津南区何庄子市场的云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综合批发市场的徐某副食调料配送店、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赵沽里市场的谢记粮油副食店。

其向这六家调味品店销售了四万块钱左右的伪劣产品。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被告人魏可钦购买其他品牌调味品及假冒包装材料后,自行将其他品牌调味品拆分后装入购买而来的印有“太太乐”、“皇品”、“家乐”等商标的包装袋中,用包装设备密封后向市场销售,其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魏可钦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0368.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魏可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告人魏可钦系初犯,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魏可钦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魏可钦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院综合考虑魏可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对辩护人所提出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可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本案中所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包装,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所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路 诚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单鑫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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