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2007号申请人:派蒂(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惠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派蒂(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此案。
申请人派蒂(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了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