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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李远平与钟楼区邹区丽多灯饰厂、钟楼区邹区秦煌灯饰经营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219李远平与钟楼区邹区丽多灯饰厂、钟楼区邹区秦煌灯饰经营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远平;钟楼区邹区丽多灯饰厂;钟楼区邹区秦煌灯饰经营部;江苏耐普照明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前军灯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19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丽多灯饰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安基村。

经营者:林亚杰。

被告:钟楼区邹区秦煌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集中区钱家村**。

经营者:龚迪龙。

被告:江苏耐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郝前军。

被告:钟楼区邹区前军灯具厂,经营地,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集中区iv>经营者:彭文中。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钟楼区邹区丽多灯饰厂、钟楼区邹区秦煌灯饰经营部、江苏耐普照明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前军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李远平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李远平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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