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3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武汉云笔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宝业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传新。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云笔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