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235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远东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远东工业城C9地块远东大楼。
法定代表人:蔡裕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栩彬,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华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台南路**东部台科花园********。
法定代表人:洪仲昀。
被告:洪仲昀,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台湾省新竹县。
原告浙江远东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被告在答辩状期内提出反诉,该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浙0281民初2956号之一民事裁定,以本案争议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内容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浙江远东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东莞市华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远东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东莞市华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远东工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反诉原告东莞市华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