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初5104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市区常州街龙凤宝足足浴店,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新天润国际社区B04地块**楼****商铺/div>经营者:黄金凤。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与被告新市区常州街龙凤宝足足浴店(以下简称龙凤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侨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凤足浴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侨控股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凤足浴店停止侵害富侨控股公司享有的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专用标权的行为,拆除店内外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2.龙凤足浴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00元;
3.龙凤足浴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富侨控股公司是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权利人。
“富侨”标识,经过富侨控股公司多年的投入与经营,成为足疗保健领域的第一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富侨控股公司产生了紧密的联系。
龙凤足浴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的门头、店内装潢、店内宣传及传单上使用与富侨控股公司“富侨”商标,并且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以“重庆富侨”名义宣传与经营,攀附富侨控股公司的知名度,抢占富侨控股公司市场份额,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给重庆控股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龙凤足浴店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情况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于200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4类“按摩(医疗);
保健;
公共卫生浴;
美容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6年12月6日,注册人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
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在保健按摩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及市场价值,为此提交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重庆市品牌学会和重庆市星级品牌评价活动组委会出具的《星级品牌评价证书》,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联合授予的《荣誉证书》,由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中国企业报社、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推选组织委员会、中国中小企业商业协会、人民日报社等机构授予的《荣誉证书》三份,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4年10月、2007年12月、2010年12月出具的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证书,以及题为《“中国足浴第一股”将在澳大利亚上市富侨市值可达5亿》的文章网页打印件。
二、关于龙凤足浴店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2019年6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及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B04期3号楼1层1-2号,一处外观标有“重庆富侨新天润旗舰店”等字样的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9)新乌法诺证民字第15089号公证书载明: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门店内进行了消费,消费126元,已刷卡的方式支付,取得POS签购单、名片及收据各一张。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23张,其中显示门头、宣传板及按摩椅上均标有“重庆富侨”字样。
富侨控股公司提供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2019年7月29日,登陆美团网,定位城市为乌鲁木齐,在搜索框中输入富侨搜索,出现搜索结果重庆富侨,238人评论,点击该搜索结果,显示电话和地址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罗马天街(常州街与百园路交口东北角),右侧附有该店门头照片标有“重庆富侨”字样。
商家优惠促销中列有178元到288元不等的套餐,供用户立即抢购。
登陆大众点评网,城市定位为乌鲁木齐,在搜索框中输入富侨搜索,搜索结果中出现重庆富侨,按摩/足疗,有四个团购套餐。
点击进入该搜索结果,显示电话及地址常州街111号新天润罗马大街(常州街与百园路交口东北角),有多个优惠促销套餐可团购。
右侧附有该店门头照片,标有“重庆富侨”字样。
三、其他情况为证明重庆控股公司的损失,重庆控股公司提交了各加盟店的加盟合同、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培训费的相关证据以及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于2018年5月23日出具的《行业利润证明》。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龙凤足浴店赔偿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并提交了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律师费未提交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富侨控股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报道、时间戳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富侨控股公司受让取得了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龙凤足浴店在店外招牌、店内装潢中使用“重庆富侨”字样,字体较大且位置明显,在团购网站中亦使用“重庆富侨”作为店铺名称,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富侨控股公司要求龙凤足浴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00元,证据不足,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富侨控股公司的实际损失或龙凤足浴店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龙凤足浴店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规模、销售形式等情节,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富侨控股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以及公证购买服务费收据,本院结合公证、律师出庭及举证等情况,对合理开支的数额酌情确定;
龙凤足浴店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新市区常州街龙凤宝足足浴店立即停止侵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新市区常州街龙凤宝足足浴店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6000元;
四、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新市区常州街龙凤宝足足浴店负担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