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汉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二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塘村易事达科技园**202。
法定代表人:曹海涛。
上诉人中山市汉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超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狮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黄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汉狮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市汉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汉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