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53号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杨虎,副总经理。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迷失岛3:宇宙的尘埃》(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在经原告许可的发行渠道,用户只有支付相应价款才能获取涉案游戏。
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技术手段对原告的正版游戏进行破解,并将破解版本上传至被告运营的新云下载网上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使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取涉案游戏的全部内容。
被告还通过在下载页面推荐其他游戏APP的方式盈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迷失岛3:宇宙的尘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在其官方网站https://www.*****.net/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且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被告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属于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应当予以优先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而本案中上述地点均不在上海,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属于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应当予以优先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而本案中上述地点均不在上海,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后,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该区的著作权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运营的新云下载网上提供涉案游戏的破解版本供用户免费下载,通过信息网络对涉案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施了侵害,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故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鉴于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的规定,原告选择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