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9民初547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搏雄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NH069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新农都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姚松高。
被告: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661368822C,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杨安镇315省道王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志民。
委托代理人:邵成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诉被告杭州搏雄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雄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据原告郫都食品协会的申请,本院追加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食品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郫都食品协会委托代理人王亚青,被告搏雄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松高,被告祥瑞食品公司委托代理人邵成飞到庭参加诉讼。
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未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郫都食品协会诉称:清朝康熙年间(公元1688年),郫县人始创豆瓣制作方法,“郫县豆瓣”是烹饪川菜的必备调料,被誉为“川菜之魂”。
早在民国初年,“郫县豆瓣”的生产已具相当规模,相关产品家喻户晓,遍销全国。
2000年4月21日,郫都食品协会经核准依法享有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证明商标被核定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使用,有效期自2000年4月21日起,现已续展至2020年4月20日。
后郫都食品协会陆续申请了第1687893号“郫县豆瓣”、第1687894号“郫县豆瓣”、第1687895号“郫县豆瓣”、第4470834号“郫县豆瓣”商标、第17549944号“郫”、第22907423号“郫都豆瓣”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郫都食品协会及相关企业多年的管理、运营及推广,提升了郫县豆瓣品牌形象,2008年,“豆瓣传统制作技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9年“郫县豆瓣”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5年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对“郫县豆瓣”品牌价值估值为607.16亿元人民币,2016年的估值高达649.84亿元人民币,郫县豆瓣的品牌价值每一年在以数十亿的估值在增长,国内外影响极大。
经郫都食品协会调查发现,搏雄食品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豆瓣产品,该产品系祥瑞食品公司生产。
“郫县豆瓣”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祥瑞食品公司、搏雄食品公司均明知生产、销售的豆瓣产品系侵犯“郫县豆瓣”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严重的损害了郫都食品协会的利益。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祥瑞食品公司、搏雄食品公司停止侵犯郫都食品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祥瑞食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含合理费用,赔偿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搏雄食品公司就其杭州地区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在5万元的赔偿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搏雄食品公司辩称:一、搏雄食品公司销售的是祥瑞食品公司生产的椒好运牌郭县豆瓣,搏雄食品公司从不知道郫县豆瓣,也不知道郫县豆瓣为驰名商标。
郭县豆瓣的生产商祥瑞食品公司取得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搏雄食品公司的销售行为合法。
二、郫县豆瓣、郭县豆瓣是否构成相似,不能以郫都食品协会的认定为准。
经字迹比对可知,两者字样并不一致,不构成侵权。
若法庭认定构成侵权,则搏雄食品公司亦为受害者,另对郫都食品协会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认可。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郫都食品协会对搏雄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祥瑞食品公司辩称:郫都食品协会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祥瑞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豆瓣产品为郭县豆瓣,并非郫县豆瓣,郭县豆瓣字样明显与郫县豆瓣字样不一致、也不相似。
另,祥瑞食品公司持有郭县的商标注册证,所销售产品的郭县风味豆瓣的包装,标注有“红油”字样,亦取得相应包装的作品登记证书。
对郫都食品协会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费用均不认可。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系第1388982号“”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豆瓣,有效期自2000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系第17549944号“郫”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咖啡、调味料、豆豉、食用预制谷蛋白(截止),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公布国发(2008)19号通知,将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09)第214号批复,认定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豆瓣商品上的“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经过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长期管理运营及推广宣传,“郫县豆瓣”商标在豆瓣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9年3月1日,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郫民批(2019)12号批复载明,准予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名称变更为郫都食品协会。
郫都食品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对郫县豆瓣证明商标实施授权使用并监督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2019年7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人员何某应郫都食品协会的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与其代理人李进福来到浙江省杭州市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二区7幢101号标有“同心调味品商行”的店铺,店内悬挂有搏雄食品公司的证照,李进福支付5元,购买了标有“豆瓣”的商品一件,何某对店铺周边环境和购买过程进行拍照。
李进福将上述物品交由何某保管,并将付款凭证截图传送至何某手机。
当日在王某监督下,李进福将所购物品封存,并将标有“豆瓣”字样的豆瓣封存交由公证员加贴封条,何某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封存物品由李进福保管。
公证处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6616号公证书,附照片12张,郫都食品协会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
搏雄食品公司认可上述“豆瓣”商品系其销售,祥瑞食品公司认可上述“豆瓣”商品系其生产。
2019年7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人员何某应郫都食品协会的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与其代理人李进福来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附近标有“润丰百货店”的店铺,店内悬挂有杭州萧山衙前镇润丰百货店的证照,李进福支付4.5元,购买了标有“豆瓣”的商品一件,何某对店铺周边环境和购买过程进行拍照。
李进福将上述物品交由何某保管,并将付款凭证截图传送至何某手机。
当日在王某监督下,李进福将所购物品封存,并将标有“豆瓣”字样的豆瓣封存交由公证员加贴封条,何某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封存物品由李进福保管。
公证处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6617号公证书,附照片12张。
祥瑞食品公司认为上述“豆瓣”商品的外观与该公司产品一致,但祥瑞食品公司并没有向该商户销售产品,不确定标签是否系该商户伪造。
另查明,搏雄食品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7年4月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祥瑞食品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07年4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调味料、酱腌菜生产销售等。
祥瑞食品公司系第21211188号“郭县”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调味酱汁、调味品、豆豉、辣椒油等,有效期自2017年11月7日至2027年11月6日。
祥瑞食品公司系第39624258号“郭县GuoXian”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调味品、辣椒油、调味酱汁、豆豉、调味酱等,有效期自2020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
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F-00363658)载明:作品名称为椒好运包装贴,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
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祥瑞食品公司,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13年3月16日。
北京祥德福瑞商贸有限公司将“椒好运郭县”商标授权许可祥瑞食品公司使用。
搏雄食品公司、祥瑞食品公司签订《食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搏雄食品公司在杭州市的区域内,代理销售祥瑞食品公司的椒好运牌郭县豆瓣,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庭审中,将公证封存完好的两份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与案涉商标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均是一个透明的塑料桶,在桶身正反面显著位置均有红色标签,标有“椒好运红油风味郭县豆瓣”字样,标贴正中位置显著标示有“郭县豆瓣”的黑色字样,与案涉商标比对,“豆瓣”两字文字、读音相同,字体相近,整体上无差别,“郭县”与“郫县”虽读音不同,但在字体的处理上“郭”字突出左上一点,“郭县”整体上与“郫县”字形、大小构成相似。
上述事实,由郫都食品协会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驰名商标认定公证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品牌价值公证书、取证公证书及实物、公证费发票,搏雄食品公司、祥瑞食品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食品销售合同》、供货证明,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祥瑞食品公司生产、搏雄食品公司销售的豆瓣商品标贴上显著标示的“郭县豆瓣”,与祥瑞食品公司持有的“郭县”商标注册的字体、字形并不相符,而是与郫都食品协会的“郫县豆瓣”商标的字体、字形极为相似,排列方式相同,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很难判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至于祥瑞食品公司关于其享有“椒好运包装贴”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抗辩,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登记时间均晚于案涉商标的注册时间,故本院对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认定祥瑞食品公司生产、搏雄食品公司销售上述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构成对郫都食品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结合搏雄食品公司、祥瑞食品公司提供的《食品销售合同》、供货证明,搏雄食品公司已证明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祥瑞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认定,综合考虑祥瑞食品公司的侵权故意、郫都食品协会及案涉注册商标的声誉、祥瑞食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并结合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在杭州萧山衙前镇润丰百货店亦有销售的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对郫都食品协会合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搏雄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济损失8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2400元,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杭州搏雄食品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00元承担共同责任。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杭州搏雄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