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虎门益之达塑胶电子制品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仁中岗河潭岗中兴路****。
经营者:杨洁,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强,男,该厂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虎门益之达塑胶电子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胡正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胡正宇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上诉人东莞市虎门益之达塑胶电子制品厂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同意胡正宇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虎门益之达塑胶电子制品厂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胡正宇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东莞市虎门益之达塑胶电子制品厂撤回上诉;
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5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胡正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胡正宇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东莞市虎门益之达塑胶电子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97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4日 涉案专利 专利号为ZL200920043518.8、名称为“一种电连接插接件”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撤回起诉;
撤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虎门益之达塑胶电子制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正宇。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东莞市虎门益之达塑胶电子制品厂撤回上诉;
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5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胡正宇撤回起诉。
原判决主文: 一、被告东莞市虎门益之达塑胶电子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正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正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审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均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