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希控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良实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温州希控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希控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希控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希控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