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廖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超,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少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鹏,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翔,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澄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紫倩,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华春荣。
上诉人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客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卓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出版社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豪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同济出版社公司作为游戏软件出版单位,其出版、发行《三国变》游戏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行为仅为满足获取游戏版号这一行政许可的要求,并不涉及侵犯被诉侵权游戏软件著作权的复制、发行和经营,因此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乐卓公司将被告中唯一住所地位于上海的同济出版社公司列为被告起诉,是为了将其作为连结点确定本案管辖,以规避地域管辖的规定,有悖于诉讼诚信原则。
因此,本案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全民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
乐卓公司实际上主张的是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侵害其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而非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案案由为侵害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依法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乐卓公司未主张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抄袭《大武将》游戏软件的程序代码、数据框架、游戏引擎等,而是主张两款游戏的游戏界面、角色形象、技能属性、故事情节和玩法一致。
《大武将》游戏的游戏界面、角色形象、技能属性和故事情节均属于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
此外,两款游戏均为行业通用的卡牌类游戏,其玩法和游戏规则等智力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即使认定《大武将》游戏的玩法因具有独创性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其性质也非计算机软件。
2.同济出版社公司仅作为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出版单位(只是提供游戏版号,满足行政许可要求),未参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研发、运营、推广宣传,并未实施任何涉及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由豪客公司研发,全民公司发行,快播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具有最密切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由深圳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更为适宜。
乐卓公司未作答辩。
同济出版社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乐卓公司起诉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并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大武将》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被诉侵权游戏软件在界面、角色形象、技能属性、故事情节和玩法等方面与《大武将》游戏软件相似,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符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特征。
同时,乐卓公司认为同济出版社公司的出版、发行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大武将》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此将其列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同济出版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行使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同济出版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管辖权案件的审查范围。
综上,豪客公司、全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5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岳利浩、潘才敏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13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专属管辖;
跨区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法律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并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大武将》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被诉侵权游戏软件在界面、角色形象、技能属性、故事情节和玩法等方面与《大武将》游戏软件相似,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符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