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3086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森迷餐饮店,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乡王门行政村王门自然村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陈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森迷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