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60号之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吉星宇时代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院**楼**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682104XQ。
法定代表人:王永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志永,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踪迹鞋店。
住所。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中山中路**注册号:×××22。
经营者:李贞贞。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吉星宇时代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王志永、鲤城区踪迹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北京吉星宇时代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王志永、鲤城区踪迹鞋店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吉星宇时代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王志永、鲤城区踪迹鞋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