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252号申请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8号楼102-1房。
法定代表人:吕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D2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许绪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凯郡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西厢南栋A区1662南场一楼1A03商铺。
经营者:刘琼,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申请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郡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郡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开设的所有金融机构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总价值208万元人民币的存款或者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相关措施。
对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经营者:刘琼)所开设的所有金融机构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总价值7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或者等值财产,采取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相关措施。
案外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60499041255202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郡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经营者:刘琼)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中对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经营者:刘琼)保全财产限额70万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