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6186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对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蜜匠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618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份裁定书第一页正文中第四行中的“法定代表人:匡亮军”补正为“法定代表人:匡亮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将该份裁定书第一页正文中第十一行中的“法定代表人:李宁”补正为“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将该份裁定书第二页正文中第三行至第四行中的“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