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5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琦,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卉,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