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8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医药集团天水医药采购供应站,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胡树谨,该供应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利海,男,甘肃医药集团天水医药采购供应站前进路门市部负责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医药集团天水医药采购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2020年9月1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