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19号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莹展工业园D4栋201-3-03。
法定代表人:张凤嗣,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嘉豪汽车用品店,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宏明路宏达车业广场4层D5,D6。
经营者:娄云峰。
被告: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黎光水厂北三巷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高吉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
被告:高吉全,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
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嘉豪汽车用品店、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高吉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2020年9月14日,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