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原县恩城镇惠泉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西关。
经营者:李桂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庆,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原县恩城镇惠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